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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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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4年,始于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初级师范学校,次年更名为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师范学校。1977年学校一分为三,即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师范学校、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师范大专班、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师范函授班。1993年海南省通什师范专科学校(系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师范大专班几经更名学校)与海南省通什教育学院(系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师范函授班几经更名学校)合并成立琼州大学(专科)。2006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琼州学院,同年海南省民族师范学校(系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师范学校更名学校)并入。2015年更名为我院。2018年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整建制转隶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科学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学生权益,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充分履行高等学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我院,中文简称为热海院。英文名称为Hainan Tropical Oce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NTOU。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现有三亚校区和五指山校区,地址分别为三亚市育才路1号和五指山市泰翡路1号。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在校区外设置实习、实训场所和教学、科研机构(场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学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与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市人民政府、三沙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适度开展高职教育。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学校坚持立足海南,面向南海,面向东盟,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坚持质量立校、开放办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拼搏奋进、务实开放的高层次人才。致力于建成一所国内有影响力、国际有知名度的热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海洋大学。

 学校设理学、工学、农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以涉海学科建设为重点,突出海洋、民族学科特色,并根据国家战略、地方发展及学校办学需要依法调整学科门类和实施学科建设。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十一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 举办者、主管部门及共建者依法维护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经费和条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校关系。

第十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管理内部事务,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者、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权利。

第十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响应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

(二)尊重教师,爱护学生,树立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估;

(八)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我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十 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 党委履行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领导学校机构编制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材建设,强化就业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十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十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优化人才培养环境等人才工作重要事项;

(六)大学文化建设和校园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八)学校基本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十)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 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务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务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务委员到会。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务委员会根据党委的领导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并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 中国共产党我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二十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责。

第二十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视情况参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明确决策建议并说明理由。校长应当最后表态。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根据校长职权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学校党委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重大学术、科研平台建设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等决策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或审议决定;

(二)对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职务评聘办法、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推荐计划、人选等学术性事务进行审议评价;

(三)对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方案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处理学校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由教学科研单位按确定的名额推荐选举产生,可由校长推荐,校长办公会通过提名,校党委会审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表决结果须有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工作的机构,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标准、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有关争议事项;

(七)处理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由具有学位授予点的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选举产生,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方为通过。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 学校设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决策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内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例;

(二)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三)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章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三十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

(三)推进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相关管理机构代表组成,委员由校长聘任,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三十一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接受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履行对教学工作的检查督导、咨询参谋,以及对教学改革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等职责。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教学督导组。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高级职称人员代表组成,委员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学校核定名额推荐产生,校长聘任。教学督导委员会依照学校制定的教学督导工作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十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5年为一届。我院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作出合理说明。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和教学、学术组织、科研机构及其它业务机构等,并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为完成综合性、临时性的特定工作任务,可设立非编常设机构,工作完成相应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十 学校下属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我院崖州湾创新研究院、我院附属中学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校实际,制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作为对教职工聘任、考核、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等组织;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三)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不利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一 学校引导、鼓励教师认真做好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尊重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学校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领导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十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 外籍教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以及以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学校工作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通过资格审核,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达到规定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申请退学和按规定转学;

(七)参与学校治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

五十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五十一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五十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十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五十 学校加强对无学籍受教育者的管理。无学籍受教育者主要是指继续教育学院或各学院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员以及经教务处批准的旁听生,分别按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和旁听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二级学院

第五十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学院。学校积极推行管理重心下移,根据办学实际和发展需要下放行政权和学术权,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办学质量。

第五十 学校每年核拨学院经费,下达各项事业发展指标,对学院实施目标管理,定期考核评价,奖优罚劣。学院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持续努力;

(二)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本学院工作规则和办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三)提出设立本学院下设教学机构、管理机构、研究机构、院属实验室等机构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平台建设、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五)提出本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建议;

(六)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

(七)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八)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 学院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组成人员、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等组成,按照学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第五十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学院党委(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和稳定工作,支持和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 学院设立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在学院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所在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六十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六十一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六十 学校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 学校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学校加强对学校名称权、名誉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利用、管理和保护。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并根据需要,就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咨询社会专业人士或业界人士的意见。

第六十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建共享、人员互访等途径,推动产教融合、协同创新和技术转移,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促进学校发展。

六十 学校成立我院校友会,负责校友的联系和服务工作。校友会以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密切历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母校事业发展为己任。学校制定校友会章程,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七十 学校成立我院教育基金会,积极募集、筹措办学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助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制定教育基金会章程,教育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七十一 学校校徽。校徽为圆形,内含中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份“1954”;颜色以深蓝色为主色调,橙色相衬。图案以帆船、海浪、书本等元素构成,寓意学校在浩瀚的海洋中破浪航行,开拓创新、勇往直前,探索知识、追求真理,奋斗不息,永续发展。

第七十 学校校旗印有学校校徽和校名。校旗为长方形旗帜,蓝白相间,上下排列,校徽和中英文校名印于中间纯白色上。

第七十 学校校歌为“乘风破浪奔向远方”。

第七十 学校校训为“明德、博学、励志、笃行”。

第七十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13日。

第十章  附 则

七十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七十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以及管理文件、规定、办法等,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七十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七十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章程的解释草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指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章程的解释同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八十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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